案例分享如何搭建开曼美元基金架构以开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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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近日,我们陆续接到客户对“开曼美元基金”的相关咨询。其中,一客户表示:其公司为一家中国境内企业,已在东南亚设立子公司。客户公司主要创始人在境外有部分资金,现在部分境外投资者(特定对象)希望通过优先级美元基金的方式投资到该项目中去,以分享收益。对此,客户咨询“该如何搭建开曼基金架构,以实现上述商业目的?”客户特殊需求根据与客户的进一步沟通,我们获悉:?美元基金设立以后,后期优先级资金会分阶段进入,基金类型需要具备增资的功能。?优先级资金通过时间为1年或2年,基金存续期间需要赎回,而剩余基金继续存续。针对客户需求,宏Sir专业梳理我们认为,要想帮助客户实现上述商业目的,首先要引导客户明确以下四个问题:?司法管辖区选择:在开曼还是在香港设立美元基金??基金类型选择:何种性质的基金能实现客户目的??基金架构选择:针对客户特殊需求,如何搭建基金架构??CRS和中国新个税法下,如何降低该开曼美元基金的税收风险?

现在,我们就来结合本案例,针对上述问题做一详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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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管辖区选择:在开曼OR在香港设立离岸基金?

在离岸基金中,开曼群岛是无可争议的“头部”管辖区。

据了解,全世界80%以上的离岸基金设立在开曼群岛。目前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受监管开放式基金约有只,总资产规模超过了2万亿美元,而私募基金规模更是不可胜数。

但近几年,香港也在积极调整其合规和税务规定,以吸引更多人到香港设立离岸基金。香港去年颁布了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pen-endedFundCompany,“OFC”)的立法。OFC的结构可以是独立的投资基金,也可以是具有不同子基金的伞型基金,还可以设立封闭式条款以适用于私募PE基金。

另外,香港还颁布新法,把对离岸基金的税务豁免延伸到在香港设立的基金,从而使得香港第一次对在岸基金和离岸基金(无论其结构、集中管理和控制的地点)的利得税进行统一的税务豁免。

针对最为流行的开曼豁免有限合伙(ExemptedLimitedPartnership,“ELP”)和香港OFC,我们曾在案例分享:设立境外基金,选开曼ELP还是香港OFC?一文中有详细介绍,可点击了解更多。

尽管OFC也有私募机制,但由于其推出不久,采用者相比开曼基金仍然较少。

因此,目前而言,倘如特殊需求,美元基金一般会选择设立在开曼群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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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类型选择:何种性质基金能实现客户目的?

确定了选择开曼群岛作为基金设立地后,接下来,我们来看看客户公司该选择何种性质的基金以方便出海东南亚进行投资。

开曼的离岸基金主要组织形式有:

?公司型(Corporation);

?有限合伙(LimitedPartnership,主要为开曼ELP);

?责任有限公司(LimitedLiabilityCompany,LLC);

?单位信托(UnitTrust,UT)等。

其中,公司型离岸基金主要是开曼豁免公司(ExemptedCompany,简称“开曼EC”);有限合伙型离岸基金主要是开曼ELP,二者均为基金选择的主流组织形式。

开曼LLC是年才新推出的一种创新型组织形式,正在慢慢的进入到大众的视野,但还不是主流。至于单位信托,其并非登记的法律实体,使用者也相对较少,因此不在本文的探讨范围内。

为便于了解开曼EC、开曼ELP及开曼LLC的异同及使用范围,我们特整理了下表供参考:

根据客户需求,其设立的美元基金有特定目的——融资后投资东南亚项目,后续还希望投资其他境外项目。与此同时,其针对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因此属于私募股权基金的范畴。此外,特定投资人会在基金持续期间赎回部分优先级资金,以LP的方式更为便利,因为这样不用涉及到股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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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客户特殊需求,如何搭建开曼美元基金架构?

综上,我们认为,在开曼群岛最适合客户公司的基金类型是开曼ELP。通过GP(客户公司创始人)和LP(特定投资人)的分离,便于优先级资金的赎回和后期基金存续继续进行投资。

为此,我们为客户提供了量身定制的开曼美元基金架构,如下图:

在上述架构图中,与一般的开曼ELP基金不同,存在两个“特殊”之处:

一是,“特殊有限合伙人”的存在,这主要用于收取开曼ELP的绩效收益,便于后续分配至各有限合伙人及支付管理费/咨询费等;二是,在特殊有限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设立了一个离岸信托,便于进一步做税收筹划。对此,我们下文将做详细分析。??

CRS和中国新个税法下,如何降低美元基金税收风险?

一般来说,出于税务成本考量,很多开曼基金会选择将收益保留在开曼基金法律实体层面或境外SPV公司中,并不做利润分配。这样一来,在后续进行其他投资时,可以直接通过开曼基金实体或境外SPV持股公司进行再投资。

但是随着CRS的实施,目前中国税收机构已可获得境内居民的境外金融账户信息,这其中自然也包括开曼美元基金的相关收益信息。再加上中国新的个税法及相关实施条例的实施,税务监管机关获得交换信息后,更有可能对境内个人通过开曼基金所获得的收益做纳税调整,进而实际征税。

正是考虑到这两点,我们才为客户搭建了一个离岸信托,以让投资者在获得收益前通过个人信托持有,实现资金回流至个人信托。

因为若投资者作为委托人将由自己直接持有的收益装入信托,此时离岸信托作为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境外收益的分红主体完成了由中国税务居民到非中国税务居民的转变。在现行税法下,利润分配至信托项下境外控股公司暂不需要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

在这里要特别提醒:

一定要在相关权益在出让获得收益前装入离岸信托中。否则,潜在的纳税义务已产生,就起不到税收筹划的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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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Sir观点

?随着中国境内金融行业供给侧改革、金融去杠杆等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人民币资金募集越来越难。于是,不少私募管理人打算通过设立海外基金的方式,来募集美元基金,实现募资渠道多元化。特别是对有海外投资需求的企业来说,这一需求更是旺盛。

?但是,在开曼《证券投资业务法(年修正案)》、经济实质法和CRS的共同作用下,尽管开曼ELP本身未受到经济实质法的影响,但开曼管理人在开曼金融管理局注册,并满足经济实质的要求。开曼基金的维持难度和成本相应有所上升。

?而随着中国新个税反避税条款的实施,如何在交易结构安排中做好税收筹划已成为日渐重要的考量。整体而言,过去相对统一的开曼基金架构已经开始个性化,而这也在本案中有所体现,即通过离岸信托的方式,尽可能为客户设计最为适合的架构。

?我们注意到一些开曼基金已经开始考虑将基金实际管理地迁移至香港等地,成为香港的税收居民,以便于充分利用内地和香港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对此,我们认为,非常有必要根据客户实际的商业目的而相应做一些调整,但也不可盲目。

由于设立开曼基金的商业目的不同,所选择的基金架构也各异,其中需要特别筹划的点也不同。本文仅以一个实际案例和您做了如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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