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知识问答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知识问答

发布日期:年04月0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

1.某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2.某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哪一方是纳税人?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因此,该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5.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还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8.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的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9.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能适用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吗?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32.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销售服务”包括哪些?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的规定,销售服务包括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34.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的规定,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40.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的规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64.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6.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68.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72.出租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应按什么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73.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分别按照什么服务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74.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应按照什么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75.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76.什么是生活服务?包括什么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77.无形资产是什么?具体包括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78.什么是不动产?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81.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82.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83.金融商品转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4.经济代理服务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应按照什么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87.提供客运场站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8.提供旅游服务的试点纳税人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8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90.除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外,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可以扣除受让土地的价款?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因此,只能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91.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是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92.什么是娱乐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93.什么是物流辅助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 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94.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不属于物流辅助服务,应按照经济代理服务征税。

95.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如何确认销售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1)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哪些服务和无形资产,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1.电信服务;2.知识产权服务;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4.鉴证咨询服务;5.专业技术服务;6.商务辅助服务;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8.无形资产。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可以免征增值税的医疗服务指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的医疗服务是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指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哪些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需要缴纳增值税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哪些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什么是金融机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保险公司哪些保费收入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什么是养老年金保险?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哪些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下列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家政服务企业的什么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哪些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原营业税政策下,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业务,免征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六款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原营业税政策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二款规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

.原营业税政策下,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三款规定,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原营业税政策下,随军家属可享受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款规定,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原营业税政策下,军队转业干部可享受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款规定,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之前形成留抵税额,如何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答: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之前形成留抵税额的,属于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其挂账留抵税额应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该栏次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按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写。

.我企业为营改增企业,达到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标准,属于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企业范围,但是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会有何种影响?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1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营改增后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否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栏应税劳务销售额中单独反映?

  答:不需要在该栏次单独反映,该栏次填写的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劳务的销售额。营改增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在主表中没有单独的栏次体现,只加总体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栏。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答: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必须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答:《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填写。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本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本表。

.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一般纳税人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答:适用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规定的纳税人,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原文字数超出1万字,只能选取部分内容,全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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