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LOF(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及申购和赎回 (一)LOF份额的上市条件 1.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2.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人;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LOF份额的交易规则LOF在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与封闭式基金基本相同。 (三)LOF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内场外都是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申购以金额1元为申报单位申请,赎回以1份基金份额为单位申请。 申购、赎回流程 (四)LOF份额的跨系统转托 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登记在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申请赎回,不能在交易所直接卖出;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份额只能在交易所卖出,不能直接申请赎回。 跨系统转托管分:场内到场外、场外到场内的操作。T2日起转托管转入的基金份额可赎回或者卖出。
六、QDII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一)QDII基金申购和赎回与一般开放式基金申购和赎回大体相似 1.申购和赎回渠道;2.开放日及时间;3.程序、原则、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确定、巨额赎回的处理办法等都与一般开放式基金类似。 (二)QDII基金申购和赎回与一般开放式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区别 1.币种。一般是人民币,但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 2.拒绝或者暂停申购的情形。因投资海外,所以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况与一般开放式基金有所不同,如基金资产规模不可超出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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