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设执行董事和1至2名监事。
3.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至1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4.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5.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6.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7.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8.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9.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2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10.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11.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至19人。
12.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3.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2人以上,无上限规定;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且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
14.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当然,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委托1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15.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具有资合性特征的公司不同,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特征。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2个或2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6.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17.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人的,为公开发行证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人的为擅自公开发行证券。
18.股票上市需公告的事项之一为: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19.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20.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1.合规部门中具备3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合规管理人员数量不得低于公司总部人数的1.5%,且不得少于5人。
22.证券公司从事自营、投资银行、债券等合规风险管控难度较大的部门、工作人员人数在15人以上的分支机构以及证券公司异地总部等,应当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
23.保荐机构应当指定2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1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专项授权书,并确保保荐机构有关部门和人员有效分工协作。保荐机构可以指定1名项目协办人。
24.证券公司等开户代理机构当面见证客户开户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派2名或以上工作人员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其中至少1名应为见证人员。
25.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为:单独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26.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多方当事人委托的,不得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潜在的利益冲突。接受委托的,财务顾问应当指定2名财务顾问主办人负责,同时,可以安排1名项目协办人参与。
27.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为单一投资者设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为多个投资者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不少于2人,不超过人。
28.证券公司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具备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3名以上投资经理,应具有投资研究部门,且专职从事投资研究的人员不少于3人。
29.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应满足的条件之一为:投资者人数不少于2人。
30.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并按规定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转让后,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人。
31.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之一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持续5个工作日投资者少于2人。
32.资产支持证券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人,单笔认购不少于万元人民币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
33.资产支持证券仅限于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人。资产支持证券初始挂牌交易单位所对应的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应不少于万元人民币。
34.托管人必须将其自有资产和受托管理的资产严格分开,对受托管理的资产实行分账托管。每个合格境外投资者只能委托1个托管人,并可以更换托管人。
35.考虑到挂牌公司是经证监会核准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明确挂牌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人。
36.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管理人员,具有5年以上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具有2年以上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经验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
37.非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从业人员需要满足的条件之一为: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38.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试点,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为: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制度健全,拟负责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配备3名同时取得证券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专业人员。
39.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专人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拟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至少有1名同时具有证券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专项二、其他专项1.证券公司设立时,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核准其业务范围。对新设公司核准的业务不超过4种,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2个以上的证券公司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相同的证券业务,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4.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评价首先设定正常经营的证券公司基准分为分。
5.证券公司分类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期为上一年度5月1日至本年度4月30日。
6.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的证券公司,评价计分为0分,定为E类公司。评价计分低于60分的证券公司,定为D类公司。中国证监会每年根据行业发展情况,结合以前年度分类结果,事先确定A、B、C三大类别公司的相对比例,并根据评价计分的分布情况,具体确定各类别、各级别公司的数量,其中B类BB级及以上公司的评价计分应高于基准分分。
7.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8.1个投资者只能申请开立1个一码通账户,1个投资者在同1市场最多可以申请开立3个A股账户、3个封闭式基金账户,只能申请开立1个信用账户、1个B股账户。
9.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1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投资咨调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
10.证券(股票类)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
11.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发行人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
12.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7月3日前披露债券跟踪信用评级报告。
13.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
14.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报送上年度廉洁从业管理情况报告。
15.备案机构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期间应履行以下报告义务:备案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一月场外衍生品业务开展规模、业务列表及基本信息,并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场外证券业务年度报告,但相关内容已向监管机构或其他自律组织报送的除外。
16.(1)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
②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③股东人数不少于人;
④在最近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万元;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⑤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⑥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
⑦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标的证券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上市交易超过5个交易日;
②最近5个交易日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
③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0户;
④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标的证券为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上市交易超过5个交易日;
②最近5个交易日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
③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0户;
④基金份额不存在分拆、合并等分级转换情形;
⑤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4)标的证券为债券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债券托管面值在1亿元以上;
②债券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
③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级(含)以上;
④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17.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证券出借期限可在1天至天的区间内协商确定。交易所接受约定申报方式下出借人的出借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约定申报当日有效。未成交的申报,15:00前可以撤销。
18.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产品账户代码由12位字符组成,前3位为机构代码,由报价系统自动分配;后9位由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字母组成,优先使用阿拉伯数字,由报价系统、证券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登记机构分配并管理。
19.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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