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王勇卢羽睿张艳芳
年1月31日,英属维尔京群岛(“BVI”)《证券与投资业务法(修正案)》(SecuritiesandInvestmentBusiness(Amendment)Act,,“《SIBA修正案》”)以及《私募投资基金条例()》(PrivateInvestmentFundsRegulations,,“《条例》”)生效,标志着BVI首次建立了对封闭式基金的监管规则。在新的监管体系下,私募投资基金须在开始运营活动后的14日内经BVI金融服务委员会(FinancialServicesCommission,“FSC”)认可方能继续开展业务。一背景介绍在《SIBA修正案》生效前,BVI对投资基金的主要监管依据是《证券与投资业务法()》(SecuritiesandInvestmentBusinessAct,,“SIBA”),其监管范围限于共同基金(mutualfund),即投资者有权选择赎回基金权益的开放式基金,而封闭式基金无需向FSC进行注册或备案。有关共同基金的进一步分类及特点可参考本团队年4月发布的文章《原来你是这样的BVI——BVI基金监管综述》。二新规要点1.私募投资基金(privateinvestmentfunds)定义根据《SIBA修正案》,私募投资基金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公司、合伙企业、单位信托或其他组织:
(1)为集合投资及分散投资风险之目的汇集投资者资金;且
()向投资者发行基金权益,使其持有人获得基金分配,其金额参照相关权益比例所对应的基金净资产价值计算得出。
私募投资基金的定义与SIBA规定的共同基金的定义十分近似,区别主要在于投资者是否有权要求赎回。与开曼不同,BVI本次私募基金立法并未提供安全港制度,因此暂不确定实务中哪些情形可以被认为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进而无需满足相关的申报义务。常见的例如单一投资者或者双方合资设立BVI公司;投资于单一项目的BVI公司或有限合伙。我们理解一方面应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另一方面也有待BVI后续出台细则进一步明确。.监管规则在BVI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在开展运营活动后的14日内需获得FSC的认可(recognition),具体规则如下:
(1)基本前提
(a)该基金是根据BVI或其他国家法律合法设立的;
(b)该基金的组织文件应说明基金符合下列情况:
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基金份额采取非公开的方式发行;基金仅能向专业投资者(professionalinvestors)发行,且专业投资者在基金中的初始投资金额不应低于,美元。根据SIBA的规定,“专业投资者”指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投资者:(i)其从事的日常业务(无论为自身或他人利益)均涉及收购或处置与基金所持有的同类型的财产;或(ii)其单独或与其配偶共同持有的资产净值超过1,,美元。(c)基金符合《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d)基金符合相关实务指引(practicedirections);以及
(e)认可基金为私募投资基金不违反公共利益。
()人员要求
如希望被FSC认可为私募投资基金,基金还应配备授权代表(authorisedrepresentative)、董事(如为公司形式)和指定人士(appointedpersons),指定人士的任命应在正式任命前7日向FSC提交。
(a)授权代表。授权代表的主要职能是FSC与基金之间的联络人。授权代表发生变化的,应在14日内通知FSC。
(b)董事。如基金为公司形式的,应至少有名自然人董事。
(c)指定人士。私募投资基金应配备3名指定人士分别负责基金资产的管理、估值及保管(safekeeping)。指定人士不限于自然人,可以由私募投资基金的董事(如基金为公司形式)、普通合伙人(如基金为合伙企业)、受托人、具有相关经验的第三方,或者管理人、行政管理人或托管机构担任。原则上,负责管理基金资产的人士不能同时负责基金资产的估值,当同一人士同时负责管理基金资产及基金估值时,基金应识别、管理和监督潜在的利益冲突,向投资人披露利益冲突,并说明将如何解决该等利益冲突。如指定人士终止任职,私募投资基金应在7日内通知FSC,说明指定人士终止任职的原因,并告知新的指定人士的信息。
(3)文件提交
私募投资基金应在开始运营活动后的14日内向FSC提交私募投资基金申请表(PrivateInvestmentFundApplicationForm(FormIB/PIF-1)),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a)注册证明;
(b)组织文件(章程或合伙协议等);
(c)董事名册(如为公司形式);
(d)自然人董事、普通合伙人或受托人(如适用)的简历,如董事、普通合伙人或受托人为公司的,则提供(i)该董事的自然人董事的简历;(ii)负责管理该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的简历;或(iii)该受托人的关键人员的简历;
(e)募集说明书(offeringdocument)或关键条款(termsheet)。如无法提供募集说明书或关键条款的,则需要在申请表中说明基金拟不使用募集说明书或关键条款的原因,且应向相关投资者说明该等情况;
(f)基金估值政策。估值政策的内容应符合《条例》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适合基金的性质、规模、复杂性、基金的结构及差异性和基金的财产;以及
(g)FSC要求的其他信息。
如获FSC认可的,FSC将向基金核发认可证明(certificateofrecognition),并将基金登记在私募投资基金名册(registerofprivateinvestmentfund)当中,该名册可供公众查询。3.审计要求私募投资基金应在基金财政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除被FSC豁免或经批准延期外)向FSC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根据《条例》,BVI并未对审计师的资质作出明确要求,但规定审计师应当采取以下审计准则之一进行审计:
(1)美国通用审计准则(USGenerallyAcceptedAuditingStandards);
()国际审计准则(英国)(InternationalStandardsonAuditing(UK));
(3)国际审计准则(InternationalStandardsonAuditing);
(4)香港审计准则(HongKongStandardsonAuditing);
(5)加拿大审计准则(CanadianAuditingStandards);
(6)其他FSC批准的国际审计准则(需一事一议批准)。4.过渡期及罚则《SIBA修正案》及《条例》已于年1月31日生效,同时规定了6个月的过渡期,即在00年7月1日前,私募投资基金应向FSC申请认可。过渡期结束后,未获得认可的私募投资基金面临4,或7,美元的罚金(根据适用的处罚程序而定)。
三经济实质因素尽管《SIBA修正案》及《条例》的出台与欧盟商业税收行为准则小组(CouncilofEuropeanUnion’sCodeofConductGroupforBusinessTaxation)对BVI境内注册实体经济实质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