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你家小黄鸭
网上销售遭“理麻”
B.Duck
法治案例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是我国香港地区的一家产品设计公司,系小黄鸭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人。
作品之一:森科公司于年3月22日创作完成并发表于网络,后于年3月9日在广东省版权局办理著作权登记。
从设计美术作品到研发制售相关产品,小黄鸭被广泛用在办公、服饰、餐饮、旅游等各类商品和线上线下服务当中,森科公司打造以鸭子为产品系列的潮流品牌。因极高的知名度及商业价值,森科公司小黄鸭系列作品成为了他人模仿追逐的对象。森科公司经公证证明,飞扬印务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电商平台店铺销售其生产的带有森科公司小黄鸭作品图案的包装袋,被诉侵权包装袋产品销售界面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显示,飞扬印务公司经营范围涵盖包装设计、销售、塑料制品,且下单时支持私人定制图案。森科公司认为,其对B.DUCK小黄鸭系列美术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该著作权依法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飞扬印务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带有森科公司作品的产品与篡改森科公司设计作品,侵犯森科公司知识产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10万元。
飞扬印务公司对森科公司是否具备著作权提出异议,即使属于作品,但所售图案包装袋并未侵犯森科公司著作权,且仅存在销售行为,并未生产。
法院裁判
郫都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的证据。森科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该作品系森科公司描绘了一双伶俐的眼睛、招牌的可爱笑容、胖胖而幽默的身材比例的鸭子图案,系以一定独创性展现的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飞扬印务公司关于森科公司权利性质的异议不成立。
森科公司主张权利的作品已公开发表,他人有条件接触到涉案作品。经比对,被诉侵权包装袋鸭子头部图案与森科公司主张保护的美术作品相比较,两者主要特征一致,比如:双眼为椭圆形,内有一大一小白色亮点;嘴巴为云朵状成立体图形向外凸出呈微笑状,底部均标注DUCK黑色英文字母且周围附带白色、黑色圆点,被控侵权图案仅删除了“B”字母,故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因被控侵权图案未经权利人许可,属于侵权复制品。飞扬印务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页面中展示了上述被控侵权图案,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森科公司主张权利的美术作品,侵犯森科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飞扬印务公司经营的淘宝网店销售印有被控侵权图案的塑料袋,侵犯森科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发行权。结合飞扬印务公司经营范围且支持定制等情况,可认定其对于同一批塑料袋系采用相同的生产模式,即存在生产制造行为,故飞扬印务公司行为侵犯森科公司对作品享有的复制权。案件审理过程中,飞扬印务公司与森科公司庭外和解,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款2万元后,森科公司撤诉。
法官寄语
文创产业是文化、科技和经济高度融合的新兴产业形态,是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动力。随着互联网内容产业的飞速发展,以内容为核心的文化创意产业蓬勃发展,运营模式不断延伸拓展,如文学、美术作品,已不限于书籍,进一步向有声读物、动漫、衍生产品过渡,全产业链开发的趋势凸显。另一方面,随着5G时代到来,互联网与文创产业的深度融合具有广阔前景与无限潜力,网络化与数字化成为驱动文创产业创新发展的新动能,互联网正深刻改变文创产业消费样态,培育新供给,促进新消费。
与此同时,围绕创作版权的权属、侵犯等纠纷愈发明显。原创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往往伴随较高的成本,侵权者隐匿踪迹,不易发现,创作者热情可能被扑灭。
文创案件涉网纠纷当事人多在外地,事实争议不大,本案中,森科公司通过郫都法院互联网法庭,网上立案手续并缴费,全程在线参与诉讼活动,零差旅费用,零在途时间,森科公司举出的网上下单及购买记录及网店公示信息,飞扬印务公司“浮出水面”,提出的抗辩均不成立,后各方达成一致,飞扬印务公司停止被诉网店侵权行为并赔偿森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文化是民族的灵魂,创新是发展的动力。郫都法院通过本案审理,将侵权者及时锁定,对权利人有力保护,积极回应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筑起“防火墙”,为文创产业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以网管网,服务数字经济,实现数字正义。
文字:ty
编辑:Fu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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